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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测

发布时间:2021-11-02 浏览:478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逐步进入了我们的生活,日常生活中我们人人都会与化妆品接触。由于我们的使用频率较高,所以化妆品的质量好坏会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我们需要重视。化妆品检测主要是关注重金属、微生物、抗生素、激素、毒理、抗生素、标准禁止添加项目等。

范围:

清洁类:牙膏、洗面奶(膏)、洗发液(膏)、香皂、足

浴盐/沐浴盐、沐浴剂等

护肤类:润肤乳液、润肤膏霜等

滋养类:化妆水、面膜、护发素、发乳、发油等

美容类:化妆粉块、唇膏、香水/古龙水、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型发胶、发用摩丝、染发剂花露水、指甲油等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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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非特备案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别是: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9类化妆品,除此之外的化妆品叫做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也就是普通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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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及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分别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仅供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完整性的核查。符合要求的,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公布产品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得上市销售。

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主动申请注销原备案信息后,直接申请重新备案。

八、已获备案的产品,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应重新按本规定要求提交产品备案信息。

九、产品配方信息的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以复配形式填报,应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的除外),应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7.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8.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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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其中企业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做毒理相关检测。

浙江和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可以提供样品送检服务,进行非特备案的咨询和指导。

欧盟CPSR(化妆品安全报告)

CPSR(化妆品安全报告)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欧盟化妆品新法规Regulation(EC)1223/2009已于2013年7月11日正式实施,相比于之前的化妆品指令Directive 76/768 EEC,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必须完成化妆品安全报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CPSR)后方能够在欧盟经济区上市销售。

根据新法规,欧洲化妆品协会(原Colipa)和欧盟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化妆品安全报告指南,详细解读和列出了法规中关于CPSR的要求。该指南文件于2013年11月 25日由欧盟委员会作为委员会决议(Commission Decision)发布,欧盟委员会决议具有法律效率,因此企业必须遵从该决议。目前进行的毒理学风险评估(Toxicological Risk Assessment,TRA)以及类似的简单升级版本已经不能够满足CPSR以及该指南的要求。指南更加细化了新法规关于CPSR的要求。增加的重要细则如下:

1. 产品配方中的各组分需提供准确的含量,若无法提供定量信息则按照高剂量计算。复杂成分如提取物或生物制品等需提供纯度标准及测试方法。

2. 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供应商须在报告中指出,香料和香精必须提供生产商和产品代码信息。

3. 化妆品包装材料需要满足食品接触材料(Food Contact Material)的标准并保证其稳定性。特别对于一些对光和空气敏感的产品,其正确的贮存方法需要在标签上得以体现。

4. 产品需要提供稳定性(Stability)报告,其中包括稳定性测定方法,防腐剂挑战试验报告,产品有效期以及开盖使用日期(Period-after-opening)。

5. 化妆品微生物方面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高风险的原料需要注意微生物危害。

6. 化妆品原料以及其包材中可能含有的杂质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证明其技术上是不可避免的(如GMP条件下也无法避免)。

7. 化妆品所使用的原料需要提供详细的毒理档案(Toxicological Profile of Substance,TPS),每一个原料需要提供其毒理学信息,包括急性毒性、刺激性、过敏性等共12项毒理学端点。

8. 化妆品原材料和成品的生产商都需要达到GMP(ISO 22716)标准。 由于原料中的杂质具有潜在的可以影响物质毒性的风险因素,因此在评估杂质的安全性时可以引入毒理学关注阈值(TTC)作为有效的评估手段。

9. 若出现不良反应,则需在报告中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和因果关系,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需上报欧盟成员国有关主管部门,并在CPSR报告中以附件形式存在并描述处理和解决方法。

10. 在评估报告结论中必须提到新的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EC)1223/2009,并且明确指出产品是否符合新的化妆品法规。

11. 关于产品标签,警告用语和使用说明在满足新法规外还须参考相关文件,如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2006/647/EC 及其它与标签相关的指导文件。为了直观地表达该内容,可以在CPSR中附上产品的图片。

12. 毒理风险评估由定性评估变为定量评估。包括产品系统性的风险评估,配方组合后的兼容性,稳定性,微生物,包装,标签以及使用等各个方面。产品所有的测试报告、技术文档和其它相关信息须经过毒理风险评估师评估,并特别注意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除了满足新法规要求还需遵循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指南。

13. 当法律要求出现变化或更改时,产品的原材料发生改变(如更换供应商),使用条件发生改变,以及监测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良反应发生率增加时,毒理风险评估师须对产品进行重新评估,确保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保持同步更新并满足新法规要求。

14. 指南对于可以出具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的安全评估师资质做了详细的定义,非欧盟成员国承认的药学,毒理学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化妆品安全报告评估工作。并且评估师的资质及相关学历证明需要附在评估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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